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

著作權參考

著作權大問哉一書的網路版,以問答集型式來表示
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qa.html

作者章忠信資料(僅更新至99年)
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mainfile/host.htm

該網站的首頁
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

單純以圖片引用來看,我可能的問題主要是出在重製的部分。雖然那是在一開始寫部落格時期,之後則是以自己拍攝的圖片為主,但前期,尤其是在將魚部分還是重新上傳了外國玩家的圖片,雖然標示個原始來源,但也只是標心安的。

要為自己開脫大概只能用「著作權法第四條」、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」。

有關第四條是針對「外國人」為權利主體時,按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crnote/bbs.php?board=11&act=read&id=6的解釋,若為未在國內發行、或未屬「著作權互惠關係」國家、非屬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條約或協定特別約定者,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。

第五十二條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crnote/bbs.php?board=11&act=read&id=61,就是那條「合理使用」但書,須配合參照第六十五條。

第五十五條則是「特定活動中」,連定期的那種活動都不算了,故部落格文章當然不適用之;第五十一條「個人與家庭」,與部落格公開型式不同。

當涉及到著作權的問題時不是在有沒有侵權,而是在權利主體有沒有對侵權者提出要求。所以,就得過且過吧,跨國訴訟也不是那麼簡單的(這是完全在自我安慰嗎?)

本來想翻攝日本雜誌裡面很讓我吃驚的兩個缸子,吃驚的地方在於在我看到標示缸子大小之前,我都以為是三四尺的缸子。不過既然今天都已經看了這著作權網站,再去翻攝就未免說不過去了,偏偏那兩個圖片連網路圖片搜索都找不到的,想直接貼上原圖網址也沒有辦法...唉唉(話說日本人未在國內發行、且未屬於著作權互惠原則國家,用這個來開脫其實是可以的)。

1 則留言:

  1. 跨國興訟應該是真的有難度, 否則九把刀大概早就跟蘋果戰到底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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